小李在乙旅行社網站上看到4月份日本團有早鳥專案,於是在1月底就和乙旅行社簽約報名參加4月2日出發的三都物語5日團,平均每人團費29,900元。3月上旬小李在乙旅行社網站看到本團額滿結團的訊息,這才安心的向公司提出假單。不料,3月26日乙旅行社業務員打電話告訴小李「4月2日團體機位調度出問題,可能無法成行」,3月27日再次通知小李「本團人數不足確定無法成行,公司會在三天內刷退定金」。 對於業務員說法前後不一致,小李氣憤不已,認為本團3月初在網站上的狀態就顯示額滿結團了,怎會人數不足?因此主張乙旅行社應出示團體人數不足的證明,否則就應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賠償夫妻二人團費30%。 對此,乙旅行社提出兩點疑問:1.業務員已在3月27日通知小李團體因人數不足取消,公司可否主張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0條規定,免負賠償責任?2.小李要求旅行社舉證人數不足一事,是否合理?公司又應提供什麼資料給小李? Q1:旅行社發現人數不足,最遲應於何時通知,方可免負賠償責任? A1:旅行社必須在預定出發之七日前通知旅客人數不足一事,此由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0條第1項規定「本旅遊團須有 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。如未達前定人數,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之 日前(至少七日,如未記載時,視為七日)通知甲方解除契約,怠於通知致甲方受損害者,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害」可知。依同條第2項:「前項組團人數如未記載者,視為無最低組團人數;其保證出團者,亦同。」但條文所謂「七日前」,究應如何計算?有關時間之計算方式,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「以日、星期、月或年定期間者,始日不算入」。同法第121條第1項「以日、星期、月或年定期間者,以期間末日之終止,為期間之終止」。以本案為例,乙旅行社若要主張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0條人數不足的規定,由於本團預定出發日為4月2日,依法始日(4月2日)不算入,所以「七日」的期間是從4月1日開始回算到3月26日終止,乙旅行社最遲必須在3月25日當天通知旅客,才符合契約「預定出發之七日前通知」之規定,免負賠償責任。本案業務員卻遲至3月27日才和小李確認團體無法成行,不符合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0條規定,因此小李仍得依約向乙旅行社請求損害賠償。 Q2:小李要求乙旅行社舉證人數不足一事,是否合理?乙旅行社提供何種資料為適當? A2:團體因旅行社過失無法成行時,旅行社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規定,應依通知距出發日期之長短,按比例賠償違約金,但若團體是因人數不足而無法成行時,則旅行社得主張依同契約第10條規定,免負賠償責任。可知當團體無法成行時,若能主張團體是因人數不足而取消,對旅行社較有利。 團體因人數不足而取消,既屬有利於旅行社的事實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」應由旅行社負舉證責任。故本案中,小李得請求乙旅行社就團體人數不足提示相當的證明。至於乙旅行社應提供那些資料?基本上,只要能顯示團體人數變化的資料即可,如團體大表、收費記錄、團體訂位記錄等,但應避免洩露團員個資,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。 |
- Jul 23 Mon 2018 17:30
旅行社/人數不足取消航班/狀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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