葉小姐和好友於3月初向乙旅行社報名參加5月中旬出發的「南法普羅旺斯浪漫10日團」,每人團費105,000元,並於報名當時刷卡繳付定金每人15,000元,言明說明會當天繳清尾款同時簽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。接洽過程中,葉小姐曾要求乙旅行社業務員在定金單上寫「本團人數上限為20人」,但是業務員表示本團詢問度相當高,如果客人真的有參團意願,公司仍會想辦法追加機位滿足旅客的需求,婉拒了葉小姐的要求。
不料,受冰島火山灰事件影響,原本有意願報名的旅客紛紛打退堂鼓,雖然在4月21日後,歐洲線航班都陸續恢復正常了,但直到開票前一周,本團人數狀況仍不理想,乙旅行社業務主管考量後,決定取消本團並通知旅客退還定金。
然而葉小姐無法接受乙旅行社的處理方式,認為旅客繳交定金後無法成行,會被沒收定金,難道旅行社收取定金後取消出團,就只退還定金了事,沒有任何賠償責任?因此主張乙旅行社應依民法規定,除退還原本所繳的定金15,000元,應再賠償每人15,000元。
Q1:雙方未簽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的情況下,團體因人數不足取消,旅行社得否依契約第10條規定免負賠償責任?
A1:交通部觀光局所公告的各式旅遊定型化契約書,是提供給旅行社與不特定消費者訂立契約之用,依法旅行社必須提供一日的期間供旅客審閱契約條款,並經旅客簽署後,該定型化契約條款才對旅客產生約束力。因此,在旅客審閱及簽署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之前,該契約條款對旅客並無拘束力,旅行社與旅客間的權利義務關係,原則上仍必須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,除非經旅客同意,否則旅行社無法逕行依契約條款辦理。
以本案為例,葉小姐僅繳交定金,尚未與乙旅行社簽約,故旅行社不能主張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0條「組團旅遊最低人數」之規定免除賠償責任。但因乙旅行社已收了葉小姐的定金,依民法第248條「訂約當事人的一方,由他方受有定金時,推定其契約成立」,雙方間就「安排旅遊」一事已成立契約,因此葉小姐仍得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向乙旅行社請求加倍返還定金。
Q2:若旅行社人數不足但仍舊出團,可以不派領隊嗎?
A2:綜合、甲種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業務,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6條第一項後段規定,「成行時每團均應派遣領隊全程隨團服務」,違反者,交通部觀光局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。故建議旅行社於團體人數不足時,應盡早與旅客協商是否改以個別旅遊方式成行並重新簽約;若一旦決定維持團體旅遊型態,則無論團體人數多寡,旅行社都必須依規定指派領有領隊職業證之領隊全程隨團服務,以免受罰。
Q3:旅客得否以團體人數超過預期為由,主張旅行社違約而取消行程?
A3:現行旅行業管理規則並未限制團體人數,或禁止旅行社追加團體機位,因此除雙方對團體人數上限有特別約定,否則旅客難以團體人數超過預期,而主張旅行社違約。
小提醒:旅行社承辦人數較多的旅遊團時,應依遊覽車數量派遣合格領隊隨團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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